【政策解讀】2021鄉村振興政策解讀(最全)
2020年,土地利用方式迎來了重大改革!今天,自然資源部關于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出爐,明確提出:2020年,要改革土地利用方計劃方式,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以真實有效的項目落地作為配置計劃的依據!這又是一項關乎各地發展、投資的重大決定!

自然資源部關于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方式,以真實有效的項目落地作為配置計劃的依據。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計劃指標跟著項目走,切實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既算“增量”賬,更算“存量”賬,統籌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全面高質量發展。
(三)堅持分類保障。對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用地批準時配置計劃指標。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以當年處置存量土地規模作為核定計劃指標的依據,加大存量盤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在批準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包括: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納入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項目用地。
其中,國家批準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地方批準農用地轉用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行審批用地,預支計劃指標,并在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及時報備。每個季度末,部根據各省(區、市)在備案系統報備情況,統一確認配置。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依法撤銷或調整的,其計劃指標自動失效。
(五)未納入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鉤。其中,對2017年底前批準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計劃指標;對2018年以來批準的批而未供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30%核算;對納入本年度處置任務的閑置土地,按處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計劃指標配置,由各省(區、市)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中統籌安排,量入為出。部將根據各省(區、市)處置存量土地情況,年終核定計劃總量,各省(區、市)年度配置計劃指標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實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各省(區、市)審批批次用地時要明確具體項目,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相關計劃由各省(區、市)根據需要確定。
三、激勵政策
(八)落實國務院大督查獎勵。對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顯著、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縣,獎勵用地計劃指標(詳見附件1)。
(九)繼續實施“增存掛鉤”。對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省份,在核算計劃指標基礎上再獎勵10%;對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各省(區、市)須繼續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率要達到15%以上(年內核減批文量不作為任務完成量,但可動態核減本年批而未供任務基數),閑置土地處置率要達到15%以上。任一項處置任務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計劃指標時核減20%。
(十)全力支持脫貧攻堅。繼續安排每個貧困縣計劃指標600畝(詳見附件1),專項用于脫貧攻堅,不得挪用。深度貧困地區計劃指標不足的,可預支使用,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優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項目清單,報部統一配置計劃指標。
四、監管考核
(十一)依法依規批準用地。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額標準等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違法違規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
(十二)明確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必須符合認定標準(詳見附件2),否則不予認定和核算計劃指標。
(十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各地計劃指標配置情況應及時在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系統報備。部將根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并與地方計劃指標配置情況進行比對,對超出當季計劃測算量的,提示預警。對超出年終核定計劃總量批準用地的,視為超計劃批地。
(十四)嚴格監管考核。計劃執行情況納入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對超計劃批地的,向省級黨委政府通報,并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對違法違規批地、虛假供地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相應調減計劃指標核定量,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自然資源部
2020年6月2日

附件2
關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認定標準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處置任務認定標準
依法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并將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處置任務:
(一)將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的;
(二)將土地供應給政府平臺公司、征拆辦、開發區管委會等無實際建設項目的單位的;
(三)違反規劃以公園、綠地或空閑地等用途為名虛假供應土地的;
(四)在系統中錄入虛假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導致重復計算批而未供處置量的;
(五)其他違反土地供應法規政策的行為。

二、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認定標準
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須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動工開發。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無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過有償或無償方式由政府收回閑置土地。三是置換。即通過置換方式處置的閑置土地。對于任務考核時仍處于司法查封狀態、且確因查封而無法處置的閑置土地,暫不納入考核,但應在考核時點前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標注“司法查封”字樣,并上傳司法查封文書掃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
(一)未依法取得動工開發的手續,無施工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實際未動工或未達到動工認定標準的;
(三)政府未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或者未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的;
(四)對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僅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等方式進行了處置,但仍未完成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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